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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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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新台幣授信以外匯存款定存單為擔保之相關疑義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51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二號
傳真號碼:(○二)二三五七一九五九
受文者: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九一○○三○三二五號
附件:
主旨:關於 貴部就「新台幣授信以外匯存款定存單為擔保之相關疑義」函詢本行意見乙案,復如說明,請 卓參。
說明:
一、復 貴部九十一年六月十日台財融(一)字第0九一八0一0九五五號函。
二、以「國內簽發之外匯定期存單為擔保品」者,仍應以本人為限,其理由如下:
(一)鑒於外匯存款可以質借新台幣,有通貨替代效果,為有效執行貨幣政策,不宜做更寬鬆之規定。
(二)本局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九一)台央外柒字第000000五五0之二號函規定與 貴部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台財融第八七七0一五一0號函規定,兩者可並行而不悖,原因為:
1、客戶所持外匯定存單若屬「本人」者,不論是本國金融機構或外國金融機構所簽發,指定銀行均可受理承做新台幣授信。
2、若客戶所持外匯定存單係屬第三者所有,且由外國金融機構暨本國銀行海外分行簽發者,亦可依 貴部函規定辦理。
三、關於 貴部函詢海外子公司之範圍可否參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及公司法對關係企業之認定,以「投資公司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被投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為認定標準乙節,本局敬表同意。
正本:財政部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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