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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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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於境內發行外幣金融債券之應遵循事項(自2015.5.22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 央 銀 行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盧薇冰
電話:02-23571216
傳真:02-23571265
電子信箱: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103000529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茲就銀行於境內發行外幣金融債券之應遵循事項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銀行依據「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於境內發行之外幣金融債券,以所募資金係以外幣保留、或以換匯(SWAP)或換匯換利(CCS)方式兌換為新臺幣使用者為限。
二、於發行前應檢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核准(備)文件及相關說明(含預計發行日期、金額、發行條件及運用計畫等),報本行備查。
三、於發行後應填報附件報表,傳送本行外匯局簽證科。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及陸商指定銀行台北分行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外匯局國際金融組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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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幣金融債券銷售狀況表 XLSOD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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