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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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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 或交易申報書填報說明(102.8.1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填報說明(結售外匯)
一、「結售外匯來源」之填報:依結售外匯之來源填寫。
二、「申報日期」之填報:依申報結售外匯之日期填寫。
三、「申報義務人」之填報:  

(一)中華民國境內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所有者為申報義務人,除經中央銀行同意或中央銀行另有規定外,應以自己名義申報。
( 二)申報義務人委託他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以委託人名義填報,並出具委託書及檢附委託人、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非居住民法人應出具授權書,授權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或 法人為申報義務人,並以經授權之代表人或代理人名義填報,及敘明代理之事實。但境外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不得以匯入款項辦理結售。
 

四、「申報義務人登記證號」之填報:  
(一)公司、行號:
1. 填列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統一編號,並提供設立登記表或最近之變更登記表影本。
2. 僑外投資事業籌備處,請填列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文號及主管機關名稱。
(二)團體:
1.請填列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照上之統一編號。
2.前述證照上無統一編號者,請填列設立登記主管機關名稱、登記證號以及稅捐稽徵單位編配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3.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診所等比照團體填報。
(三)我國國民:
1.領有國民身分證者:請填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
2.持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之華僑:請填列居留證號碼(如居留證上載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列統一證號)及出生日期。
3.持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文件及回國投資購置房屋證明文件者:請填列華僑身分證明文號。
(四)外國人:
1.持外僑居留證者:請填列居留證號碼(如居留證上載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列統一證號)、出生日期及居留證發給日期、 到期日期。
2.持外國護照者:請於(無外僑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國別及護照號碼。
3.持中華民國護照,但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華僑:請於(無外僑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國別為發證地所在國及護照號碼,並加註發證單位。
4.香港及澳門地區居民:請於(無外僑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國別為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及證照號碼為入出境證或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號碼。
5.大陸人士:請於(無外僑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國別為大陸地區,及證照號碼為旅行證或居留證號碼。

五、「外匯收入或交易性質」之填報:  
(一)填寫原則:
1.請審慎據實詳細填寫性質,如性質超過一種,請分別列出性質及結匯金額。
2.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請依結售外匯之資金「來源」填寫結匯性質。
3.非居住民法人及自然人:請依結售外匯之資金「用途」填寫結 匯性質。
(二)出口貨品收入:
1.貨物由國內通關出口之貨款:
已出口:貨物已由國內通關出口後所收取之貨款。
未出口:預收之出口貨款,其貨物將由國內通關出口。
2.特殊貨款之收入:
如港口售油、海外售魚及樣品費等收入,請加註收入之性質。
(三)對非居住民提供勞務收入: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對非居住民提供運輸、保險、貿易仲介、專利權、三角貿易、郵務、電信、電腦、新聞、專業技術、視聽等服務所得之報酬,
以及本國人之國外薪資所得、銀行業之手續費及利息收入、外國人來臺商務考察(商務收入僅限於非居住民結售來臺商務考察之旅費)或觀光消費等,請敘明收入之性質。
範例:
廠商從事國際貿易,其貨品未在我國海關通關出口,而貨款在國內收取者,其性質屬三角貿易,請填報為三角貿易匯入款。
( 四) 其他匯入款項目:華僑及外國人來臺投資、收回對國外各種投資之本金、匯回對外投資利得(包括盈餘及股利)、各種利息收入、國外借款匯入、收回對外貸款或外人歸墊款、發行海外公司債、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匯入贍家款、匯入捐贈款、旅行支出剩餘款退匯、結售存在國內之外匯存款等,請敘明收入之性質。
範例:
1.僑外資直接投資國內事業之股本或營運資金匯入,不應隨意填報為出口貨品收入,除屬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規定,得免申請核准投資之案件外,應憑主管機關相關函件辦理,俾順利完成審定投資手續:
( 1)成立子公司者:憑主管機關核准函辦理結售,結匯性質請填報「僑外股本投資款」。
(2)成立分公司者:憑主管機關認許補正函或經主管機關加蓋收件章之「外國公司申請認許送件單」辦理結售,結匯性質請填報「分公司在臺營運資金」。
2.外國機構匯入結售在臺辦事處之辦公費用者,結匯性質請填報為「在臺無營運收入之辦公費用」。

六、「匯款金額」之填報:請填列結售之外匯金額或新臺幣等值之外匯金額。
七、「匯款地區國別」之填報:  
請依實際外匯資金之匯入地區國別填報,惟:
(一)自國內之外匯存款或他行匯入款結售為新臺幣者,匯款地
區國別請填報為「本國」。
(二)自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匯入款結售為新臺幣
者,匯款地區國別請填報為「本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對於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如有法規之疑問時,可洽詢銀行業或上中央銀行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cbc.gov.tw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填報說明(結購外匯)
一、「結購外匯用途」之填報:依結購外匯之去路填寫。
二、「申報日期」之填報:依申報結購外匯之日期填寫。
三、「申報義務人」之填報:  

(一)中華民國境內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之資金需求者為申報義務人,除經中央銀行同意或中央銀行另有規定外,應以自己名義申報。
(二)申報義務人委託他人辦理新臺幣結匯申報時,應以委託人名義填報,並出具委託書及檢附委託人、受託人之身分證明 文件。
 (三)下列非居住民法人應出具授權書,授權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或法人為申報義務人:
 1. 非居住民法人:請填列經授權之代表人或代理人,並敘明代理之事實。
 2. 境外非中華民國金融機構:請填列經授權之金融機構,並敘明代理之事實。

四、「申報義務人登記證號」之填報:  
(一)公司、行號:填列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統一編號,並提供設立登記表或最近之變更登記表影本。
(二)團體:
 1.請填列主管機關核准設立證照上之統一編號。
 2.前述證照上無統一編號者,請填列設立登記主管機關名稱、登記證號以及稅捐稽徵單位編配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3.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診所等比照團體填報。
(三)我國國民:
 1.領有國民身分證者:請填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日期。
 2.持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之華僑:請填列居留證號碼(如居留證上載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列統一證號)及出生日期。
 (四)外國人:
 1.持外僑居留證者:請填列居留證號碼(如居留證上載有統一證號者,請填列統一證號)、出生日期及居留證發給日期、到期日期。
 2.持外國護照者:請於(無外僑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國別及護照號碼。
 3.持中華民國護照,但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之華僑:請於(無外僑
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國別為發證地所在國及護照號碼,並加註發證單位。
 4.香港及澳門地區居民:請於(無外僑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國別為香港地
 區或澳門地區,及證照號碼為入出境證或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號碼。
 5.大陸人士:請於(無外僑居留證者)欄內填列國別為大陸地區,及證照號
 碼為旅行證或居留證號碼。

五、「外匯支出或交易性質」之填報:  
(一)填寫原則:
 1.請審慎據實詳細填寫性質,如性質超過一種,請分別列出其性質及結匯金額。
 2.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請依結購外匯之資金「用途」填寫結匯性質。
 3.非居住民法人及自然人:請依結購外匯之資金「來源」填寫結匯性質。
(二)進口貨品支出:
1.貨物由國內通關進口之貨款:
已進口:貨物已由國內通關進口後所支付之貨款。
未進口:預付之進口貨款,其貨物將由國內通關進口。
2.特殊貨款之支出:
如燃料費及補給、樣品費等支出,請加註支出之性質。
(三)公司、行號、團體償付非居住民勞務支出:
公司、行號、團體支付非居住民提供運輸、保險、貿易仲介、專利權、三角貿易、郵務、電信、電腦、新聞、專業技術、視聽、聘僱外籍人員薪資等服務之支出,及銀行業之手續費及利息支出等,請敘明支出之性質。但個人償付非居住民勞務支出, 請將其結匯性質填列於「其他匯出款項」欄內。
範例:
廠商從事國際貿易,其貨品未在我國海關通關進口,而貨款在國內支付者,其性質屬三角貿易,請填報為三角貿易匯出款。
(四)其他匯出款項目:華僑及外國人撤資及匯出利得、對國外各種投資(直接投資及證券投資)、出國觀光、出國探親、出國留學、各種利息支出、償還國外借款、贖回海外公司債、兌回海外存託憑證、匯出贍家款、匯出捐贈款、在臺外籍人員薪資匯出、外人兌回外幣、結購外匯存入國內外之外幣存款等,請敘明支出之性質。
 範例:
 1.觀光支出僅限於居住民結匯出國旅遊時填報。非居住民有結購外匯需要者,請依其新臺幣資金來源填報,例如英語教學之薪 資所得,或兌換為新臺幣尚未使用之剩餘款等。
2.直接投資國外事業之股本匯出,不應隨意填報進口貨品支出,應填報為「對外股本投資」,俾順利完成實行投資備查手續。

六、「匯款金額」之填報:請填列結購之外匯金額或新臺幣等值之外匯金額。
七、「受款地區國別」之填報:   請依實際外匯資金之匯往地區國別填報,惟:
 (一)結購外匯存入國內外匯存款或轉匯國內他行者,受款地區國別請填報為「本國」。
(二)結購外匯匯往國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者,受款地區國別請填報為「本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對於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如有法規之疑問時,可洽詢銀行業或上中央銀行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cb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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