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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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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企業授信戶擬申請新台幣週轉放款,並以其海外母公司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定存單設質以確保債權,有無違反外匯相關規定或妨礙貨幣政策之執行疑義(94.11.25/台央外拾壹0940046945號)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承辦人:陳錫龍
電話:(02) 2357-1281
傳真:(02) 2357-1959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拾壹字第0940046945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貴行所詢關於企業授信戶擬申請新台幣週轉放款,並以其海外母公司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定存單設質以確保債權,有無違反外匯相關規定或妨礙貨幣政策之執行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行94年11月4日(94)中總企金字第3768號函。
二、本案企業授信戶擬申請新台幣週轉放款,並以其海外母公司於 貴行OBU定存單設質以確保債權,經核未違反本行91年8月7日台央外柒字第0910030325號函說明二之(一)「鑒於外匯存款質借新台幣,有通貨替代效果,為有效執行貨幣政策,不宜做更寬鬆之規定」規定之旨意。
三、旨述授信戶如未能如期還款,需處分OBU定存單時,其所涉及之結匯事宜,應由 貴行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每年累積結匯金額辦理。
正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
副本:本行業務局、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簽證科、匯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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