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銀行(DBU)得接受同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委託代為處理境外客戶進出口外匯業務及匯出匯款業務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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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號碼:(02)2357195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0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四○○五九二六三號
速別:最速件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國際金融業務科
主旨: 茲修正本局八十九年六月一日(八九)台央外柒字第0四00一七四二八號函,關於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DBU)得接受同一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委託代為處理境外客戶相關業務之事項,並自即日起施行,函請 查照。
說明: 本案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DBU得接受同一銀行之OBU委託代為處理「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四條第五款業務、及同條第六款有關境外客戶外幣匯兌之匯出匯款業務,惟均不得涉及新臺幣交易,並應帳載OBU。
二、DBU受託代為處理OBU業務,若向OBU收取合理對價以支應其營業費用者,該收入應列為DBU之所得並依規定申報繳稅;若DBU未向OBU收取對價,因其向客戶收取之手續費收入已載於OBU,DBU辦理此項代理業務之費用,則不得由DBU以費用列支。
三、相關委託作業,應於依有關規定訂定委託書面文件後辦理。DBU受託代為處理之案件,其匯款電文及掣發予客戶之收據仍應以OBU名義為之,以區隔OBU與DBU之業務及便於管理。
四、OBU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申請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並經核准者,其相關之外幣信用狀簽發、通知、進出口押匯及外幣匯兌之匯出匯款業務得依前述三點之方式辦理。
五、本案受託代為處理業務,仍視同OBU之進出口外匯及匯出匯款業務,OBU應負擔全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