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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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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外幣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時,除應遵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外,並請注意說明各點(92.4.1 / 台央外拾壹字第0920024441號)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571237
傳真號碼:(02)23571959
承辦人:黃俊誠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2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拾壹字第0920024441號
正本: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

主旨: 自即日起,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外幣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時,除應遵照財政部有關規定外,並請注意說明二各點,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台財融(五)字第0九二八0一0四二二號函辦理。

二、OBU辦理外幣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時,仍應注意下列各點:
( 一 )OBU辦理本項業務,仍須於開辦後十五日內將開辦日期及範圍,函報本局備查,無須申請換發「中央銀行核准辦理境外國際金融業務銀行證書」。
( 二 )承做對象以境外客戶為限;承做範圍限於外幣應收帳款,並應以外幣收付。
( 三 )依據本局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八七)台央外拾壹字第O四O一九八九號函規定,OBU辦 理外幣放款及其他外幣授信業務時,不得收受境內股票、不動產及其他有關新臺幣資產作 為擔保品或副擔保。
(四)如涉及大陸地區金融業務者,應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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