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國公司以境內股票、不動產及其他有關新臺幣資產為擔保品或副擔保,申請之融資額額度轉供其境外子公司在OBU使用之相關說明(93.4.26 / 台央外柒字第○九三○○二三一九七號)(94.1.12停止適用)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 |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571687 傳真號碼:(02)23571959 承辦人:黃昭榮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九三○○二三一九七號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並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本局國際金融業務科 | |
主旨: | 本國公司以境內股票、不動產及其他有關新臺幣資產為擔保品或副擔保,申請之融資額度,轉供其境外子公司在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使用,該項授信屬於短期週轉性之貿易融資時,與本局八十七年九月廿三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四0一九八九號函規定尚無不符,惟仍應依說明辦理, |
說明: | 本案授信,發生境外子公司違約未能償還OBU外幣貸款,需處分新臺幣不動產及其他新臺幣資產時,所涉及之結匯事宜,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