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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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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94.9.26 / 台央外拾壹字第0940042503號)(95.10.18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 2357-1281
傳真號碼:(02) 2357-1959
承辦人:陳錫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拾壹字第0940042503號
正本:各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主旨: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自即日起,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94年8月2日金管證四字第0940003412號令發布「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辦理。
二、銀行OBU辦理旨述業務所投資之境外基金,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二)所投資基金如係屬「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發布前,經金管會核准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之境外基金,應符合該辦法第55條規定,惟信託人以單筆方式投資者,得按原訂契約金額繼續持有;以定期定額方式投資者,得按原訂契約金額繼續投資,至信託人全數贖回為止。
三、銀行OBU辦理旨述業務所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境外基金除外)之種類及範圍暨外國債券之信用評等,準用金管會公告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推介顧問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及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點及第三點之規定。
四、銀行OBU辦理旨述業務,應輔導信託人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除重收益外,高品質及安全性尤應注重,並應就投資商品之可能收益及風險作平衡之告知,以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障信託人之權益。
五、銀行OBU辦理旨述業務時,對於既存之投資未符前述範圍者,請於原訂契約期滿後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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