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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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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指定銀行引進國外中長期資金之規定(87.3.6 / (87)台央外伍字第O四OO三五九號)(95.7.7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受文者:本國指定銀行總行
副本收受者:財政部金融局、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台北市政府財政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7年3月6日
發文字號:(87)台央外伍字第O四OO三五九號

 

主旨: 為簡化行政手續,茲規定本國指定銀行引進國外中長期資金,應於與國外金融機構簽訂合約後十五天內,檢附合約影本及說明引進資金用途,報本局備查。本行七十二年五月二日(72)台央外字第(伍)一O五七二號函停止適用,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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