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銀行受理外國公司匯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結匯案件之補充規定(87.6.8 / (87)台央外伍字第O四O一一一二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受文者: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
副本收受者:經濟部商業司、財政部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7年6月8日
發文字號:(87)台央外伍字第O四O一一一二號
主旨: 自即日起指定銀行受理外國公司匯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之結匯案件,除依現行方式應確認經濟部商業司要求檢送匯入匯款通知書及買匯水單之補正函外,亦可憑申請人提供經該司加蓋收件章之「外國公司申請認許送件單」(如附件)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依據經濟部八十七年六月三日經(八十七)商字第八七二一三二五二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