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銀行辦理華僑及外國人來華直接投資結匯案件之補充規定(87.6.12)(87.6.12 / (87)台央外伍字第O四O一一七九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 |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受文者: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 副本收受者: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7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87)台央外伍字第O四O一一七九號 | |
主旨: | 指定銀行辦理華僑及外國人來華直接投資結匯案件,其結匯人為國內投資事業或國內股份轉讓人時,應確實依據「指定銀行輔導客戶辦理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應注意事項」規定,無論金額大小,均應確認有關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後始得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 一、依據「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第八條規定,投資人依該條例投資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二、邇來本局發現部分指定銀行辦理華僑及外國人來華直接投資結匯案件,查有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逕行利用結匯人每年可自由結匯額度結匯之情形,核與前開僑外投資條例及主旨所揭本局之規定等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