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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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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辦理民眾小額結匯免申報案件,應力求便民(87.8.12 / (87)台央外伍字第O四O一七一二號)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受文者: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辦理
副本收受者: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亞太營運協調服務中心、本行金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7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87)台央外伍字第O四O一七一二號

 

主旨: 貴行、社辦理民眾結匯案件,應力求便民,對於結匯未滿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免申報案件,如因 貴行內部作業需要,需由結匯人填寫申請書時,應向結匯人表明填表用途,勿推稱係本行規定,以免引起民眾對本行之誤解。,請 查照。

說明: 依現行規定,貴行辦理未滿新臺幣五十萬元等值外幣之結匯案件,僅須將 貴行掣發之外匯水單隨交易日報送本局即可;水單上所需資料如須由結匯人提供,請儘量以口頭向結匯人查詢,以資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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