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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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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辦理未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或未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結匯案件,應注意及預防申報義務人將大額匯款化整為零(87.8.25 / (87)台央外伍字第O四O一七八五號。100.8.25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7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87)台央外伍字第O四O一七八五號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及信用合作社總社(以上請轉知所屬分行、 分社)
副本: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交易科、稽核科、簽證科、資料科

 

主旨: 貴行、社辦理未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國自然人或未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法人結匯案件,如其結匯金額超過本行所定之金額時(目前為十萬美元或等值外幣),應請申報義務人依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五條規定,檢附所填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由 貴行、社向本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請 查照。

說明: 貴行、社辦理是類結匯業務,應注意及預防申報義務人將大額匯款化整為零,以規避主旨所揭本行規定;有關外匯收支或交易性質之填報,如為結售外匯,應輔導申報人詳填匯入資金用途;如為結購外匯,應填寫結匯新臺幣資金取得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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