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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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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合法經營「就業服務業」之業者代理結匯外籍人員薪資所得匯款應辦理事項(88.11.30 / (88)台央外伍字第0402251號(94.12.6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8年11月30日
發文字號:(88)台央外伍字第0402251號

 

主旨: 即日起,貴行辦理合法經營「就業服務業」之業者代理結匯外籍人員薪資所得匯款,應請依說明各點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貴行應查驗文件及結匯憑辦文件:
(一)查驗文件:業者應出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及載有「代辦外勞匯款手續」之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經 貴行核符後,再予受理。
(二)憑辦文件:業者應出具已先報經本局同意其辦理代理結匯外籍人員薪資函正本,並檢附代理外籍人員匯出在台薪資結匯清單(如附件)辦理結匯。

二、業者代理結匯對象限合法引進外籍人員之國內雇主或合法入境工作領有外僑居留證之外籍人員;匯款性質限「代理結匯外籍人員在臺薪資所得」。貴行於受理時,除應核驗結匯清單合計委託結匯金額,與實際結匯金額是否相符,並注意結匯清單中所列委託人委託結匯金額是否合理,如發現有異常者,應請結匯人提供其留存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經 貴行確認與申報事實相符後,始得受理。

三、貴行於受理後,應將結匯人提供之結匯清單及本局同意函影本,一份留存備查,一份連同申報書及賣匯水單隨交易日報送本局交易科。

四、貴行辦理本項業務,應特別注意防範洗錢等不法行為之發生。

五、本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八八)台央外伍字第O四O一O七六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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