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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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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國內慈善公益團體從事國際人道援助匯款,請依規定辦理(89.1.27 / (89)台央外伍字第0400164號)(94.12.6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9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89)台央外伍字第0400164號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外交部國際組織司(兼復 貴部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外(八九)國三字第八九二六OO一O四二號函)、本局交易科、稽核科、簽證科及資料科

 

主旨: 自即日起,貴行辦理國內慈善公益團體從事國際人道援助匯款,請依說明各點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國內慈善公益團體從事國際人道援助辦理結匯,依據本行所定「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本局八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86)台央外伍字第O四O一三二五號函規定,得於一年內累積結購金額五百萬美元或等值外幣內辦理結匯,惟每筆結匯金額達五十萬美元或等值外幣者,貴行應確認相關證明文件後,始得辦理結匯。

二、超過前開額度時,貴行應:
(一)查驗該國內慈善公益團體從事之國際人道援助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函,並確認其結匯款與主管機關核備之國際人道援助計畫相符。
(二)於主管機關核備函正本加註結匯日期、金額及簽章後,予以辦理結匯。
(三)結匯後,應將該主管機關核備函影印二份,一份由 貴行留存備查,一份連同申報書及賣匯水單隨交易日報送本局交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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