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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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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受理壽險業者經營「投資型保險商品」,以要保人所繳新臺幣保費專設帳簿資產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結匯事宜(91.9.2 / 台央外伍字第○九一○○三四二四○號)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傳真號碼:(02)2357195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1年9月2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九一○○三四二四○號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財政部保險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交易科、本局簽證科

主旨: 指定銀行受理壽險業者經營「投資型保險商品」,以要保人所繳新臺幣保費專設帳簿資產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結匯事宜,請依說明二、三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及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要保人如授權壽險業者透過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方式投資國外者,應由辦理該項業務之業者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向本行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
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利用要保人每年結匯額度,並由壽險業者檢附下列文件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一)壽險業者填寫之結匯申報書;
(二)要保人委託壽險業者辦理結匯授權書;
(三)保戶清冊,內容包括要保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僑居留證號碼(有效期限須在一年以上)、出生日期(須年滿二十歲)及結匯金額等相關資料,供指定銀行查詢計入要保人之結匯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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