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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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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92.4.30/0920013280令修正發布全文)(92.4.30 / 台央外伍字第09200132824號)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2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09200132824號 

主旨: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業經本行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次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格式,請銀行業逕行印製,配合前置作業時間,自本辦法修正發布施行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為緩衝期,於緩衝期間內,銀行業可沿用原申報書格式或自本行網站(HTTP://WWW.CBC.GOV.TW)下載修正之申報書格式供申報義務人使用。
二、檢附發布令影本(含附件)乙份。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買賣外幣現 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

副本: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處局署、司法院秘書處、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財政部金融局、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電腦中心、本行外匯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經濟研究處、本行法務室、外匯局交易科、外匯局匯款科、外匯局稽核科、外匯局簽證科、外匯局資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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