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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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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受理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以新臺幣收付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之結匯事宜,請依說明辦理(92.5.16 / 台央外伍字第0920032062號)(94.12.6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936161
傳真號碼:(02)23571959
承辦人:葉牧青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0920032062號
速別:最速件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交易科、稽核科、簽證科、資料科

主旨: 指定銀行受理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以新臺幣收付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之結匯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及「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以台財證二字第○九二○○○一二五一號令修正「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依該管理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與委託人交割款項及費用之收付,得以新臺幣或證券商與委託人雙方合意指定之外幣為之。

三、證券商依前揭管理規則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經委託人指定以新臺幣收付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者,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利用委託人每年結匯額度,由證券商檢附下列文件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一)證券商填寫之結匯申報書。
(二)委託人委託證券商辦理結匯授權書。如證券商與委託人簽訂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已明訂授權由證券商辦理結匯,得以證券商出具已獲授權辦理結匯之聲明書取代委託人之結匯授權書。
(三)委託人清冊,內容包括:案件編號、委託人帳號、姓名或名稱、個人或公司、行號、團體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僑居留證號碼(有效期限須在一年以上)、出生日期(須年滿二十歲)及結匯金額等相關資料,供指定銀行查詢計入委託人之結匯額度。
(四)委託人以新臺幣交割方式買入之有價證券,嗣後再以新臺幣交割方式賣出時,免計入委託人每年結匯額度,惟證券商應於委託人清冊內註明該委託人原結匯日期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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