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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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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基金應辦理換匯交易之額度(92.6.18 / 台央外伍字第0920036271號)(94.4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936161
傳真號碼:(02)23571959
承辦人:葉牧青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2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0920036271號
速別:最速件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主旨: 貴會建議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基金應辦理換匯交易之額度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復 貴會九十二年五月五日中信顧字第○九二○○○一八三一號函及五月三十日中信顧字第○九二○○○三一五八號函。

二、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按不低於匯出金額百分之五十之比例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CCS)交易,惟同一基金同一日內累計匯出款在二千萬美元(含)以下時,得免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

三、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時預售之遠期外匯,應以收回對外投資款(含本金及利得)辦理交割;倘收回對外投資款與遠期外匯交割日期不一致時,得辦理展期或提前交割,且展期不限一次。

四、請於每次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時,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外證券資金變動表」加註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金額。

五、本局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八九)台央外伍字第○四○○一六三七八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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