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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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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受理期貨商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以新臺幣收付保證金等有關款項之結匯事宜,請依說明辦理(92.7.4 / 台央外伍字第0920040109之1號)(94.12.6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936161
傳真號碼:(02)23571959
承辦人:林郁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2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0920040109之1號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期貨商業同業公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交易科、本局稽核科、本局簽證科、本局資料科

主旨: 指定銀行受理期貨商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以新臺幣收付保證金等有關款項之結匯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及「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訂「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經委託人授權代辦結匯手續者,於辦理結匯時,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辦理。

三、期貨商依前揭管理規則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以新臺幣收付保證金等有關款項之結匯事宜,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利用委託人每年結匯金額,由期貨商檢附下列文件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匯:
(一)期貨商填寫之結匯申報書。
(二)委託人委託期貨商辦理結匯授權書。如期貨商與委託人簽訂之委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契約已明訂授權由期貨商辦理結匯,得以期貨商出具已獲授權辦理結匯之聲明書取代委託人之結匯授權書。
(三)委託人清冊,內容包括:案件編號、委託人帳號、姓名或名稱、個人或公司、行號、團體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僑居留證號碼(有效期限須在一年以上)、出生日期(須年滿二十歲)及結匯金額等相關資料,供指定銀行查詢計入委託人之結匯額度,指定銀行應於期貨商填寫之結匯申報書註明已查詢額度。
(四)委託人以新臺幣交付保證金等有關款項買入國外期貨,嗣後再將保證金等有關款項結售為新臺幣時,免計入委託人每年結匯金額,惟期貨商應於委託人清冊內註明該委託人原結匯日期及金額。

四、本局八十四年五月四日(八四)台央外字第(伍)0八一一號函及八十四年九月三十日(八四)台央外字第(伍)一九三七號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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