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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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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指定銀行運用「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信託資金,基於外匯避險需求,可否辦理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之疑義(92.8.4 / 台央外伍字第0920030180號)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936161
傳真號碼:(02)23571959
承辦人:林淑貞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2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0920030180號
正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交易科、簽證科、匯款科

主旨: 貴行函請釋示,於運用「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信託資金,基於外 匯避險需求,可否辦理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行九十二年七月四日中信銀託字第九二O二一一二OO二五號函。
二、信託業設置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以新臺幣收付信託資金運用於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本金,為外匯避險需求,得辦理新臺幣與外幣間匯率選擇權交易,惟應注意:
(一)符合財務會計準則第二十七號公報所訂之非交易目的之規定,及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所訂之相關避險條件。
(二)僅得辦理陽春型(Plain Vanilla)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且其名目本金不得超過該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本金。
(三)指定銀行應依據「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款規定先向本局申請核准後始得辦理本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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