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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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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受理證券商經營以新臺幣計價連結國外金融商品之結構型交易業務,所涉及之結匯事宜,請依說明辦理(93.2.6 / 台央外伍字第093 001 1 45 4號)(94.12.6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936161
傳真號碼:(02)23571959
承辦人:林郁芬
受文者:最速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093 001 1 45 4號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交易科、本局稽核科、本局簽證科、本局資料科

主旨: 指定銀行受理證券商經營以新臺幣計價連結國外金融商品之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所涉及之結匯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及「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證券商管理規則」,開放證券商經營連結國外金融商品之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指定銀行受理證券商經營以新臺幣計價連結國外金融商品之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之結匯事宜,應確認證券商檢附之下列文件無誤,並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計入客戶之每年累積結匯金額後辦理結匯:
(一)證券商填寫之結匯申報書。
(二)人客戶委託證券商辦理結匯授權書。如證券商與客戶簽訂之結構型商品易契約已明訂授權由證券商辦理結匯,得以證券商出具已獲授權辦理結匯之聲明書取代客戶之結匯授權書。
(三)客戶清冊,內容包括:案件編號、客戶帳號、姓名或名稱、個人或公司、行號、團體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僑居留證號碼(有效期限須在一年以上)、出生日期(須年滿二十歲)及結匯金額等相關資料,供銀行查詢計入客戶之每年累積結匯金額。
(四)前述利用客戶每年累積結匯金額匯出之款項,嗣後再匯入該款項並結售為新臺幣時,免計入客戶每年累積結匯金額,惟證券商應於客戶清冊內註明該客戶原結匯日期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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