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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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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受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信託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結匯案件,請依說明辦理(93.2.16 / 台央外伍字第09300 1 2 7 6 5號)(95.7.7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931176
傳真號碼:(02)23571959
承辦人:葉牧青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09300 1 2 7 6 5號
速別:最速件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交易科、本局稽核科、本局簽證科、本局資料科

主旨: 指定銀行受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信託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結匯案件,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及「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信託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外國有價證券業務,其投資款項之結匯,除由業者向本行專案申請核准後辦理匯出外,並可由委託人授權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者逕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指定銀行受理結匯時,應確認業者檢附之下列文件無誤,並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計入委託人之每年累積結匯金額後辦理結匯:
(一)業者填寫之結匯申報書。
(二)委託人委託業者辦理結匯授權書。如業者與委託人簽訂之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已明訂授權由業者辦理結匯者,得以業者出具已獲授權辦理結匯之聲明書取代委託人之結匯授權書。
(三)委託人清冊,內容包括:委託人姓名或名稱、統一編號、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外僑居留證號碼(有效期限須在一年以上)、出生日期(須年滿二十歲)及結匯金額等相關資料,供指定銀行查詢計入委託人之每年累積結匯金額。
(四)前述利用委託人每年累積結匯金額匯出投資之款項,嗣後再匯入該款項並結售為新臺幣時,免計入委託人每年累積結匯金額,惟業者應於委託人清冊內註明該委託人原結匯日期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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