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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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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受理個人、團體或法人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在二十萬美元(含)以下之匯款,請依說明辦理(93.3.5 / 台央外伍字第○九三○○一五二九三號。(100.8.25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936161
傳真號碼:(02)23571959
承辦人:張瓈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九三○○一五二九三號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財政部金融局、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交易科、稽核科、簽證科、資料科

主旨: 指定銀行受理個人、團體或法人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在二十萬美元(含)以下之匯款,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及「中央銀行法」第 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及經濟部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辦理。

二、經濟部規定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有關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對大陸地區同一投資事業實際投資金額在二十萬美元(含)以下案件,得以事前申報方式為之,並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發「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二十萬美元以下)申報證明書」。

三、配合前項規定,指定銀行受理個人、團體或法人赴大陸地區投資同一事業投資金額在二十萬美元(含)以下之匯款,應確認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發之「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二十萬美元以下)申報證明書」後辦理;個人或團體辦理本項結匯,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計入其每年累積結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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