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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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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金門馬祖地區之金融機構辦理對大陸地區匯款應注意事項及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之外幣現鈔或旅行支票結售結購規定(93.4.12 / 台央外伍字第○九三○○一九六五五號)(94.10.3停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 公告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九三○○一九六五五號

主旨: 公告金門馬祖金融機構辦理對大陸地區匯款應注意事項及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外幣現鈔或旅行支票結售結購規定,並自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起實施。

說明:
一、金門馬祖金融機構辦理對大陸地區匯款應注意事項:
(一)匯款項目及金額: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及「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之規定辦理。
(二)結匯人應符合以下資格條件,經指定銀行查驗相關證明文件後憑辦結匯:
1、自然人:符合「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規定,且年滿二十歲之人員。
2、公司、行號及團體:依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認許並設籍在金門、馬祖者。

二、金門馬祖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外幣現鈔或旅行支票結售結購規定:
(一)憑辦文件: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旅行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或逐次加簽出入境證件(或多次入出境證)。
(二)結售、結購金額:每筆外幣結售金額不得逾十萬美元或等值外幣,結購外幣限原先結售為新臺幣未用完部分兌回外幣,並應憑原始結售外匯水單,方得受理。

三、本行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九)台央外伍字第0四00五一0五六號公告及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九一)台央外伍字第0四00一四二三0號函,自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起停止適用。

依據:「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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