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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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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起,金門馬祖金融機構辦理對大陸地區匯款及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外幣現鈔或旅行支票結售結購規定(93.4.12 / 台央外伍字第0930019656號)(94.10.3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571959
傳真號碼:(02)23936161
承辦人:馬千惠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0930019656號
正本:臺灣銀行金門分行、馬祖分行、臺灣土地銀行金門分行
副本:政部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金門縣信用合作社總社、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本局交易科、簽證科、資料科

主旨: 自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起,金門馬祖金融機構辦理對大陸地區匯款及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外幣現鈔或旅行支票結售結購規定,請依說明各點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行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九三)台央外伍字第0930019655號公告辦理。
二、辦理對大陸地區匯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匯款項目及金額: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及「臺灣地區金融機構辦理大陸地區匯款作業準則」之規定辦理。
(二)結匯人身分:
1、自然人:符合「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一規定,且年滿二十歲之人員。
2、公司、行號及團體:依我國法令設立或經我國政府認許並設籍在金門、馬祖者。
3、指定銀行應查驗結匯人身分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外幣現鈔或旅行支票結售結購規定:
(一)憑辦文件: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旅行證或入出境許可證或逐次加簽出入境證件(或多次入出境證)。
(二)結匯金額:每筆外幣結售金額不得逾十萬美元或等值外幣,結購外幣限原先結售為新臺幣未用完部分兌回外幣,並應憑原始結售外匯水單辦理,銀行業應收回並註銷原始結售外匯水單。
四、其餘有關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之查詢、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填報事項之輔導、文件之確認、報送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辦理。
五、金門馬祖金融機構於辦理對大陸地區匯款時,應依照財政部所定「金門馬祖與大陸福建地區金融業務往來作業規定」辦理。
六、本行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九)台央外伍字第0四00五一0五六號公告、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九)台央外伍字第0四00五一0五七號函及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九一)台央外伍字第0四00一四二三0號函,自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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