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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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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受理上市(櫃)公司辦理海外外籍員工匯入認購公司股票股款及匯出出售公司股票價款之相關結匯事宜(93.8.13 / 台央外伍字第0930041275號)(94.12.6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傳真號碼:(02)23571959
承辦人:(02)23571175
受文者:林郁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0930041275號

主旨: 指定銀行受理上市(櫃)公司辦理海外外藉員工匯入認購公司股票股款及匯出出售公司股票價款之相關結匯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及「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指定銀行受理上市(櫃)公司辦理結匯時,如每名海外外藉員工每筆匯入(出)金額在十萬美元以下者,
於確認上市(櫃)公司檢附之下列文件無誤後辦理結匯,免計入其每年累積結匯金額:
(一)上市(櫃)公司填寫之結匯申報書。
(二)海外外籍員工認購(出售)股票清冊(內容包括:員工姓名、國籍、認購(出售)股數及結匯金額)。

三、每名海外外籍員工每筆匯入(出)金額逾十萬美元者,上市(櫃)公司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第六條規定,經由指定銀行向本局申請核准後辦理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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