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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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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辦理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結匯及匯款案件,應辦理之事項(93.10.20 / 台央外伍字第0930050557號)(94.12.6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936161
傳真號碼:(02)23571959
承辦人:林郁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0930050557號
速別:最速件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請轉知各農漁會信用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
副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電腦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本局交易科、本局稽核科、本局簽證科、本局資料科

主旨: 自即日起,銀行業辦理來臺之大陸地區人民結匯及匯款案件,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修正「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五點第一款規定 如下:
銀行業受理持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之大陸地區人民辦理新臺幣結匯時,每筆結售或結購金額未逾十萬美元者,銀行業得逕行辦理,其中匯款及受款地區國別為「大陸地區」,應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規定辦理。銀行業應於買︵賣︶匯水單填載其許可證或居留證之統一證號碼,如未載有統一證號者,則填載其許可證號碼;並應加註「大陸地區人民」。

二、依前述規定,銀行業得受理來臺大陸地區人民之結匯及匯款案件如下:
(一)辦理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第三地區匯款:每筆結售或結購金額未逾十萬美元,得逕行辦理。
(二)辦理對大陸地區匯款:
1、自大陸地區匯入款:每筆結售金額未逾十萬美元,但不得為直接投資、有價證券投資或其他未經法令 許可事項。
2、匯出款至大陸地區:每筆匯款金額未達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者,得逕行辦理,超過時應經有關主管機 關洽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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