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央銀行-中文版

:::

自即日起,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之名稱,修正為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94.3.18 / 台央外伍字第0940013802號)(94.9.19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 2357-1197
傳真號碼:(02) 2357-1959
承辦人:林淑貞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0940013802號
正本:各承辦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銀行總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簽證科

主旨: 本局94年2月4日台央外伍字第0940000453號函訂定之金融機構辦理「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與範圍之名稱,自即日起修正為金融機構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受託經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種類

說明:
一、配合本行94年3月9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00571號令修正發布「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將「指定用途信託」之用語更名為「特定金錢信託」)辦理。

二、旨揭函件,其中說明部分有關「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用語,均修正為「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

三、金融機構辦理本項業務之相關事宜,仍請依照旨揭函件之規定辦理。

收合/CLOSE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