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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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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銀行受理外國銀行在台分行盈餘匯出之結匯案件,得由申報義務人檢附分行認許文件、財務報表及經稅務機關核章之報稅文件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辦理結匯(94.4.8 / 台央外伍字第0940017413號(95.7.7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 2393-6161
傳真號碼:(02) 2357-1959
承辦人:林郁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0940017413號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電腦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本局交易科、稽核科、簽證科、資料科、國際金融業務科

主旨: 自即日起,指定銀行受理外國銀行在台分行盈餘匯出之結匯案件,得由申報義務人(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或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國內代理人)檢附分行認許文件、財務報表及經稅務機關核章之報稅文件或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辦理結匯,請 查照。

說明: 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3月28日金管銀(五)字第0945000134號令修正「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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