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央銀行-中文版

:::

自即日起,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之規定(94.4.25 / 台央外伍字第0940019684號/101.08.23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 2357-1194
傳真號碼:(02) 2357-1959
承辦人:朱榮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0940019684號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主旨: 自即日起,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之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按不低於結匯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之比例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CCS)交易,惟同一基金同一日內累計結匯金額在2千萬美元(含)以下時,得免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
二、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時預售之遠期外匯,應以收回對外投資款(含本金及利得)辦理交割;倘收回對外投資款與遠期外匯交割日期不一致時,得辦理展期或提前交割,且展期不限一次。
三、請於每次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時,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國外證券資金變動表」加註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金額。
四、本局92年6月18日台央外伍字第092003627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收合/CLOSE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