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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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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指定銀行辦理海外及大陸地區之子公司匯回股利、盈餘之再匯出款業務時,應將「臺灣地區廠商自第三(大陸)地區匯回股利盈餘申報表」第3聯正本先傳真本局(94.6.30 / 台央外伍字第0940030331號)(100.8.25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 2393-6161
傳真號碼:(02) 2357-1959
承辦人:張瓈文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0940030331號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指定分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 自即日起 貴行於辦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赴海外及大陸地區投資之廠商,其海外及大陸地區之子公司匯回股利、盈餘之再匯出款」業務時,應將廠商檢附之「臺灣地區廠商自第三(大陸)地區匯回股利盈餘申報表」第3聯正本於加註匯出金額、日期及簽章後,先傳真本局匯款科(傳真號碼:(02) 2357-1959),再將其影本隨同外匯交易日報送本局,請 查照。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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