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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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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銀行業受理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境外基金之結匯事宜(94.12.16停止適用)(94.8.16 / 台央外伍字第0940037667號)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 2357-1195
傳真號碼:(02) 2357-1959
承辦人:林郁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0940037667號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電腦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本局交易科、稽核科、簽證科、資料科

主旨: 自即日起,銀行業受理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境外基金之結匯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5條第2款、「中央銀行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3條第4項規定辦理。
二、銀行業受理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境外基金之結匯事宜,應確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函件影本(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免附)及本局許可辦理相關外匯業務文件無誤後辦理結匯。其結匯金額不計入投資人、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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