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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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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4年12月6日起,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相關交割款項及結匯事宜應配合辦理事項(94.12.6 / 台央外伍字第0940051321號)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57-1195
傳真號碼:(02)2357-1959
承辦人:林郁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0940051321號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簽證科

主旨: 配合本行於94年12月6日修正發布「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自即日起,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相關交割款項及結匯事宜,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與委託人交割款項及費用之收付,及其結匯事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割款項及費用委託人指定以外幣交割者:相關款項之收付以外幣為之,不得以新臺幣支付,其結匯事項由委託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逕向銀行業辦理結匯。
(二)交割款項及費用委託人指定以新臺幣交割者:相關款項之收付以新臺幣為之,不得以外幣支付,其結匯事項由證券商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檢具本行同意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文件,逕向銀行業辦理結匯,其結匯金額不計入證券商或委託人之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二、本函發布前,委託人指定以新臺幣交割款項並已買入之外國有價證券部分,屆時賣出或本益返還等相關款項,證券商得以新臺幣或外幣支付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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