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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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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業經本行於94年12月6日以台央外伍字第0940049915號令修正發布(94.12.6 / 台央外伍字第0940049917號)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 2393-6161
傳真號碼:(02) 2357-1959
承辦人:林郁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0940049917號
速別:最速件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請轉知各農漁會信用部)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檢查局、財政部賦稅署、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外交部禮賓司、外交部國際組織司、內政部社會司、內政部兒童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中華電腦中心、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外匯局交易科、外匯局稽核科、外匯局簽證科、外匯局資料科(含附件)

主旨: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業經本行於94年12月6日以台央外伍字第0940049915號令修正發布,檢附修正規定一份,請 查照。

說明:
本行下列相關函,同時停止適用:
88年11月30日(88)台央外伍字第0402251號、89年1月27日(89)台央外伍字第0400164號、90年11月15日(90)台央外伍字第040060047號、92年5月16日台央外伍字第0920032062號、92年7月4日台央外伍字第0920040109之1號、93年2月6日台央外伍字第0930011454號、93年8月13日台央外伍字第0930041275號、93年10月20日台央外伍字第0930050557號、94年8月16日台央外伍字第09400376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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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DOCOD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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