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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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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結匯事宜(95.1.26 / 台央外伍字第0950011932號)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57-1195
傳真號碼:(02)2357-1959
承辦人:林郁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0950011932號
正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簽證科

主旨: 關於 貴公會就本局94年12月6日修正發布「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所涉證券商辦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結匯事宜所提建議事項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明:
一、復 貴公會95年1月12日中證商業字第0950000099號函。
二、95年3月31日前,證券商經本行同意得以外幣收付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款項者,亦得以新臺幣收付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款項;惟自95年4月1日起,請依本局94年12月6日台央外伍字第0940051321號函規定辦理。
三、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應確實依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金額向銀行業辦理結匯,並將結匯明細資料留存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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