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業經本行於95年3月27日以台央外伍字第0950017886號令修正發布(95.3.27 / 台央外伍字第0950017888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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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林郁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0950017888號
速別:最速件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請轉知各農漁會信用部)
副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請轉知各農漁會信用部)
主旨: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二十七點、第二十八點、第二十四點之附表二及附表三業經本行於95年3月27日以台央外伍字第0950017886號令修正發布,檢附修正規定一份,請 查照。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