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金門馬祖金融機構辦理對大陸地區匯款應注意事項暨辦理大陸地區發行貨幣及大陸地區人民持有外幣現鈔、旅行支票之買賣規定」(95.5.15 / 台央外伍字第0950025681號)
中央銀行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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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馬千惠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0950025681號
速別:最速件
正本:臺灣銀行總行、臺灣土地銀行總行、復華銀行總行、金門縣信用合作社總社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外匯局交易科、稽核科、簽證科、資料科
主旨: 「金門馬祖金融機構辦理對大陸地區匯款應注意事項暨辦理大陸地區發行貨幣及大陸地區人民持有外幣現鈔、旅行支票之買賣規定」業經本行於95年5月15日以台央外伍字第0950025676號令廢止,請 查照。
說明:
一、主旨所列規定為本行94年10月3日台央外伍字第0940041832號公告。
二、旨述公告事項廢止後,金門及馬祖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請依本行「金門及馬祖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現鈔買賣業務要點」規定辦理;至於辦理對大陸地區匯款及外幣現鈔、旅行支票之買賣業務,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