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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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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布「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二十七點、第二十八點及第二十六點之附表十規定(95.7.7 / 台央外伍字第0950033350號)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 2357-1195
傳真號碼:(02) 2357-1959
承辦人:林郁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0950033350號
速別:最速件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請轉知各農漁會信用部)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臺灣期貨交易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腦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外匯局交易科、稽核科、簽證科、資料科(含附件)

主旨: 「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三點、第二十七點、第二十八點及第二十六點之附表十規定業經本行於95年7月7日以台央外伍字第0950033348號令修正發布,檢附修正規定一份,請 查照。

說明:
本行下列通函,即日起停止適用:
一、87年3月6日(87)台央外伍字第0400359號。
二、93年2月16日台央外伍字第0930012765號。
三、93年6月16日台央外伍字第0930031484號。
四、94年3月4日台央外伍字第0940011423號。
五、94年4月8日台央外伍字第09400174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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