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央銀行-中文版

:::

請加強宣導顧客應經由合法金融機構進行外匯交易及匯出、入款,以確保款項安全,符合法令並避免觸法(96.6.20 / 台央外伍字第0960028174號)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571195
傳真號碼:02-23571959
承辦人:林郁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0960028174號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請轉知各信用合作社)、中華民國農民團體幹部聯合訓練協會(請轉知各農漁會信用部)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本局稽核科、簽證科

主旨: 請加強宣導顧客應經由合法金融機構進行外匯交易及匯出、入款,以確保款項安全,符合法令並避免觸法,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96年3月29日召開「研商如何防制地下通匯相關問題工作會議」有關「加強宣導客戶利用正規金融機構進行外匯交易及匯款」之決議辦理。
二、依管理外匯條例規定:
(一)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經由銀行業向本行辦理申報。(第6條之1)
(二)故意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第20條第1項)
(三)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與營業總額等值以下之罰金;其外匯及價金沒收之。(第22條)
三、貴行(公司、社、部)辦理旨揭宣導事項,可以製作海報、文宣等方式,張貼於營業場所、網站或放置櫃檯,供顧客參閱,以達宣傳之效。

收合/CLOSE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