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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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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財政部辦理稅捐稽徵業務需要,自97年1月2日起,銀行業受理金融機構等業者辦理以新臺幣結購外匯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請依說明配合辦理(96.8.24 / 台央外伍字第0960037581號)(100.8.25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571195
傳真號碼:02-23571959
承辦人:林郁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伍字第0960037581號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請轉知所屬各辦理外匯業務分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財政部賦稅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上各公會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辦理)、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腦中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行法務室、本局交易科、本局稽核科、本局簽證科、本局資料科、本局匯款科(均含附件)

主旨: 為配合財政部辦理稅捐稽徵業務需要,自97年1月2日起,銀行業受理金融機構等業者辦理以新臺幣結購外匯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管理外匯條例」第5條第2款、「中央銀行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及財政部 96年6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604461900號函辦理。
二、銀行業受理國人經由金融機構辦理新臺幣特定金錢信託資金等六種管道(如附件一)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結匯,銀行業應另確認該等業者檢附以媒體製作之「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結匯明細資料檔」(如附件二)無誤後始得辦理。銀行業應彙整該等業者所提供之媒體資料,由總行於每月10日前送本局,俾彙送財政部參考。有關媒體資料內容、提供方式、提供時程及其他相關問題等作業細節,請依「提供財政部國人新臺幣結匯匯出資金投資國外資料應配合辦理事項」(如附件三)辦理。
三、銀行業對於相關業者提供之媒體資料,應確實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保守秘密,不得洩露。
四、銀行業應輔導相關業者於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之外匯支出或交易性質項下之「其他匯出款項」欄內,具體詳填其結匯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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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銀行業受理金融機構等業者辦理以新台幣結購外匯投資國外有價證券DOCOD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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