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指定銀行開發大陸地區以外之三角貿易遠期信用狀案件,得辦理外幣融資 (自2015.5.22起停止適用)
中央銀行外匯局函 | |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受文者: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收受者:財政部金融局、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3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83)台央外字第柒O九一二號 | |
主旨: | 自四月一日起指定銀行得開發大陸地區以外之三角貿易遠期信用狀辦理外幣融資,並應依說明二、三辦理,請 查照。 |
說明: | 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八十三年三月廿四日全授字○六五四號函建議辦理。 二、指定銀行為國內廠商開發三角貿易信用狀,僅限與中國大陸以外地區所為三角貿易,且其收貨地限於中國大陸地區以外之港口,並須明確註明(不得以概括性之亞洲地區港口 表示之)。 三、指定銀行開發三角貿易信用狀辦理外幣融資,應依現行「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應注意事項」之外幣貸款有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