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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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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發現偽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936161
傳真號碼:(02)23571959
承辦人:陳行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1年12月31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九一○○五六二八七之四號
速別:最速件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郵政儲金匯業局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財政部金融局、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金融業務檢查處、經濟研究處、法務室、外匯局交易科、外匯局稽核科、外匯局匯款科

 

主旨:
發現偽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業經本行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改為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二,並將「經辦銀行」改為「經辦之金融機構及經本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其他事業」(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二)報請警察機關偵辦之偽造外國幣券總值,由美金壹佰元以上提高為貳佰元以上(第二條)。
(三)持兌之偽造外國幣券未達貳佰美元者,以蓋戳章作廢代替打孔作廢(第三條)。
(四)將經辦銀行留存偽造外國幣券之處理方式,由「應隨時檢送臺灣銀行,必要時核轉國際刑警組織鑑查」改為「必要時核轉法務部調查局或國際刑警組織鑑查」(第四條)。

二、檢附修正後「發現偽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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