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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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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期初及期末皆交換本金之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國內法人無須檢附交易文件 (自2015.5.22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936161
傳真號碼:(02)23571959
承辦人:洪金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2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0920016444號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交易科、本局匯款科、本局稽核科

主旨: 自即日起,各指定銀行辦理期初及期末皆交換本金之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 NTD/FCY Cross Currency Swaps ),國內法人無須檢附交易文件,請 查照。

說明: 依據中央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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