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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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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無戶籍人士之國際信用卡、國際金融卡及國際轉帳卡之消費、提款等結匯資料,身分證字號欄位應提供統一證號(自2015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傳真號碼:(02)23571959
承辦人:(02)23936161
受文者:洪金和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2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0920056055號
速別:速件
正本:各國際信用卡發卡機構含代理結匯銀行、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財金資訊公司、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本局匯款科、本局交易科、本局稽核科、本局資料科、中華電腦中心

主旨: 為配合對在台無戶籍人民(含本國人及外國人)之國際信用卡、國際金融卡及國際轉帳卡之消費、提款等結匯資料中身分證字號欄位提供作業之一致性,自明(九十三)年二月(提報九十三年元月份資料)起該欄位應由居留證號碼改為內政部警政署配賦之統一證號,請 查照並依說明配合

說明:
1.依據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92)聯卡會計字第九二二五七五號函辦理。

2.每月依規定檢送本局(逕送中華電腦中心)之國際信用卡、國際金融卡及國際轉帳卡等持卡人結匯明細資料,其磁帶內容中對於在台無戶籍人民(年滿二十歲領有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證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個人)之身分證字號欄位,自九十三年二月起(提報九十三年一月份資料)應由原提供居留證號碼,改為內政部警政署配賦在台無戶籍人民(含本國人及外國人)之「統一證號」。

3.請立即清查並通知在台無戶籍人民(含本國人及外國人)凡已持有 貴單位之國際通用信用卡、國際金融卡及國際轉帳卡持卡人,如尚未經內政部警政署配賦身分「統一號碼」者,確實依內政部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台內警字第○九二○○七五一五九號函規定(詳附件),立即逕向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課)辦理其身分註冊,配賦該身分統一號碼,並向 貴單位補登記「統一證號」,俾利本局辦理外匯資料統計作業。

4.辦理本案業務,仍應依本局「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十五點及「銀行業輔導客戶申報外匯收支或交易應注意事項」第八點第二款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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