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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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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許可辦理出口外匯業務之指定銀行,得辦理外幣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936161
傳真號碼:(02)23571959
承辦人:陳行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2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0920028868號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 自即日起,指定銀行辦理外幣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應請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財政部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台財融(五)字第0九二八0一0四二二號辦理。

二、指定銀行辦理外幣應收帳款承購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銀行經本行許可取得「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證書」,且指定業務範圍包含出口外匯業務,可依據本行「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一點規定,辦理承購國內出口商因出口業務產生之國外應收帳款,無須函報開辦日期及申請換發「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證書」。
(二)如涉及大陸地區金融業務者,應另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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