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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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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之外幣支付幣別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936161
傳真號碼:(02)23571959
承辦人:蔡瓊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093001 1 3 1 4號
速別:速件
正本:建華商業銀行
副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銀行在台分行、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 貴行所詢辦理「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於受託辦理基金轉換、買回業務時,是否得以經委託人指示買回基金之計價幣別外幣支付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行九十三年二月十二日(93)建華銀總信字第00062號函。
二、貴行所詢「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作業規範」第十點第三款有關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信託資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業務時,「該業務資金之收受及屆期之贖回,均應以同一外幣為之」之規定,係指未經轉換之基金;至於指定銀行辦理本項業務,若有委託人指定辦理不同計價幣別之基金轉換,其後再指示買回此基金之情形,受託人在具備該基金之購買、轉換及買回等雙方之相關契約與書件及委託人書面具結充分瞭解內含上述情形之風險告知書條件下,得以該買回基金計價幣別之外幣支付應返還委託人之買回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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