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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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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得採事後報備方式之範圍 (自2005.1.3起停止適用--請參閱台央外柒字第0940002564號函)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936161
傳真號碼:(02)2357195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0930027107號
速別:最速件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財政部金融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 自即日起,指定銀行辦理說明三所列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得採事後報備方式,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行本(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依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本行許可辦理任一種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指定銀行,於辦理說明三所列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時,應於開辦該項業務後一週內,檢附商品簡介、產品說明書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規定之文件,報請本行備查;本行於收受報備函之次日起三週內,無不同意之表示者,視為同意備查,銀行始得繼續辦理該項業務。

三、下列未涉及新臺幣匯率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指定銀行得採事後報備方式辦理:
(一)單項產品:下列契約之交易業務:
1、遠期契約:遠期利率協議、商品遠期契約、股價遠期契約。
2、選擇權契約:匯率選擇權、利率選擇權、商品選擇權、股價選擇權等契約。
3、交換契約:換匯換利、利率交換、商品價格交換、股價交換等契約。
(二)組合式產品:
前述(一)之十一項單項產品之任一項與外匯定期存款或新臺幣定期存款組合而成之產品。

四、指定銀行辦理本案事後報備之業務,填報本行各項衍生性商品報表仍應依現行方式填送。

五、指定銀行辦理本案事後報備之業務,若有違反管理辦法及相關主管機關有關規定之情形時,本行得依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或停止辦理特定外匯業務或本案事後報備業務。

六、本行得視金融及經濟狀況,隨時調整訂定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申辦方式,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七、指定銀行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除應落實風險管理與資訊揭露及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外,並遵循下列事項:
(一)檢送之本國銀行董事會議事錄、外國銀行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書應逐項具體說明辦理之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名稱,並應與產品說明書、法規遵循聲明書之業務名稱一致。
(二)辦理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之經辦(含理財專員)及相關管理人員應確實具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並具體說明相關業務之研習或執照或實習或實際經驗之時間、地點與內容,以符合該項業務所須具備之專業能力。
(三)衍生性外匯商品之推廣文宣應清楚、公正及不誤導投資人,讓投資人適當及確實瞭解產品所涉風險。
(四)應確實瞭解客戶之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需求及承擔潛在虧損的能力等特性及從事該項衍生性外匯商品之適當性,並由客戶聲明銀行已派專人解說並在各項產品說明書上具簽確認。
(五)風險預告書內應充分告知產品所涉風險之性質與內容,並說明達成銀行所承諾收益率之來源與方式,且以年報酬率揭露,並應說明產品之可能最大損失及列表量化分析在不同情境下之可能損益。
(六)不得利用衍生性外匯商品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入等或幫助客戶遞延、隱藏損失或虛報、提前認列收入等粉飾或操縱財務報表之情形。選擇權交易應注意避免利用權利金(尤其是期限長或極短期之選擇權)美化財務報表,進而引發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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