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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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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買賣外幣現鈔之銀行業有依排告價格收兌外幣現鈔之義務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936161
傳真號碼:(02)2357195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九三○○三七二三六號
速別:最速件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信用合作社總社、農會信用部本部、漁會信用部本部、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主旨: 辦理買賣外幣現鈔之銀行業有依牌告價格收兌外幣現鈔之義務,惟須具備辨識外幣現鈔真偽之能力。若有發現偽造外國幣券,請依「發現偽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辦理。

說明: 檢附「發現偽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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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現偽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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