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買賣外幣現鈔之銀行業有依排告價格收兌外幣現鈔之義務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 |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936161 傳真號碼:(02)2357195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九三○○三七二三六號 速別:最速件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之銀行總行、信用合作社總社、農會信用部本部、漁會信用部本部、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 |
主旨: | 辦理買賣外幣現鈔之銀行業有依牌告價格收兌外幣現鈔之義務,惟須具備辨識外幣現鈔真偽之能力。若有發現偽造外國幣券,請依「發現偽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辦理。 |
說明: | 檢附「發現偽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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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現偽造外國幣券處理辦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