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中央銀行-中文版

:::

指定銀行得憑國外銀行開發之信用狀轉開背對背信用狀至第三國,並由第三國出貨至大陸地區 (自2015.5.22起停止適用)

發布日期:

中央銀行外匯局 函
機關地址:10066台北市羅斯福路1段2號
電話:(02)23936161
傳真號碼:(02)2357195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3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台央外柒字第0930033877號
速別:速件
正本:本國指定銀行總行、外商指定銀行在台分行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檢查局、本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法務室、本局資料科、交易科、匯款科、稽核科

主旨: 指定銀行得憑國外銀行(包括大陸地區銀行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暨中資銀行)開來的信用狀轉開背對背信用狀至第三國,並由第三國出貨至大陸地區;本局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四)台央外字第(柒)O九八一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兼復臺灣工業銀行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臺工銀936112500號函及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九十三年七月九日銀局(一)字第0930021403號函辦理。

二、指定銀行承做本案轉開信用狀業務,應於所掣發進口結匯證實書或其他交易憑證上加註「三角貿易」及「大陸進口」,並註明「係Master L/C轉開」。又指定銀行若係以媒體檢送交易日報資料,請於進口結匯媒體資料之「交易性質註記」欄內輸入代碼「I」。

收合/CLOSE
回頁首